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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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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单一的收入来源管辖权,对香港之外的收入免于征税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关系或属地关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我国内地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特定的地理环境,香港税制的制定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本港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在税收管辖权方面,香港确定只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在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和税收模式
  税制结构是指组成税收制度的各税种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构成,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另一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从国际实践来看,目前发达国家一般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

  香港于本世纪70年代开始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的税收模式。直接税主要由所得税和财产税组成,目前征收的税种主要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和遗产税。利得税,相当于公司所得税,是对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的公司、合股商号、团体及独资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香港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种税收收入总额的45%,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其征收范围仅限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润。薪俸税,相当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在香港服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征收的一种税,“入息”一般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佣金、花红、津贴等收入。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原则,征收薪俸税的收入也仅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物业税,是对香港的土地及楼宇的收租业主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是对死亡的人在香港所遗财产征收的一种税,由遗产继承人缴纳,征税的遗产是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拥有的财产权益,包括不动产、金钱、股票、商誉、权利等。
  香港的间接税主要有印花税、消费税及几个零星税种。印花税是对在香港签订的不动产、证券、票据以及其它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纳税采用按定率或定额加贴印花税的方式,在香港应贴而不贴印花的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是自由港,对进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但对酒类、烟、碳氢油类、饮料和化妆品,无论是进口或是在香港生产在本地使用,都要缴纳消费税。此外,香港还对彩票收入征博彩税,对娱乐场所发售的入场券收入征收娱乐税,对酒楼旅店的房金收入征收房租税,对新购进的汽车征收汽车首次登记税和汽车牌照税,对物业占用人征收差饷税。
  香港的直接税在税收中占很大的比重,1995年直接税约占税收总额的65%,其中利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0%,薪俸税占税收总额的21%。主要是由于香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以及个人有较高的收入,因此,主要以企业和个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而且,因为香港地区经济发达,在经济管理、会计核算、税收征管方面都比较先进,客观上也为所得税的充分实施创造了条件。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不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原因在于香港税收制度深受“重稳定收入,轻经济调节”的传统税收原则的影响,从而表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 
  三、税种少、税负轻、征管严的税制格局  
  长期以来,香港政府一直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税收轻简的财政原则,基于此税收原则,香港确立了税种少、税负轻、征管严、易操作的税制格局,促成了香港作为国际避税港的地位。
  香港始终把税种限制在少数范围内,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已开征的税种,税负也很轻。从主体税种看,利得税的税率分别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另外,为了推进技术革新,企业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还可对机器设备成本的60%、工业楼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旧,所以,实际税负更低。香港薪俸税基准税率为15%,同时规定了较高的免税额,因此,大多数工薪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据报道,在香港500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万,约占总人口的4%。物业税的税率也为15%,按租金计算,可扣除20%的维修费。
  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对来源于香港之外的所得不征税,境内实际税负又很低,且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汇回香港不必缴纳利得税。因此,一方面,投资者在香港的投资收益一般高于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逃避国外的高税负提供了条件,形成香港典型的避税港地位。但与一般避税港有所不同的是,香港对税收的管理严格。纳税人负有申报纳税的责任,并由税务局进行评税,如果纳税人短报收入,税务局可罚款1万港元,并可加罚相当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有意瞒报收入经定案后,最高罚款为5万港元,还可加罚相当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刑事处罚最高为3年,对逃税的追溯期为6年。 
  四、独特的税收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出现了财政分权化的趋向,各国普遍推行以分税制为特征的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划分税源,并以此确定各自的税收权限、税收体制、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体制。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行分税制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分税制,即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把所有税种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不设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美国、意大利采用此种体制;另一种是不完全的分税制,即把所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我国大陆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的分税制是不完全的分税制。
  香港由于地域狭小,没有实行分税制,而是采用一级税制,即在港府的一级财政体制下,相应设置一级税务机关。香港实行议会政体,立法局在财政上有权制定税收立法和审议全港预算收支;财政司拥有财政行政和管理的权力,还直接参与各种经济及金融事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而作为财政司下属及全港税务最高行政机关的税务局则负责执行税法。税务局在执行税法时有独立依法办事的权力,任何部门无权干预,且可以就税收法规修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税务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征收、管理、查帐三种职责分开,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征管机制。在香港,所有纳税人的资料档案都是通过电脑系统管理,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一般不直接接触,往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在征税方式上规定了既方便纳税人纳税,又利于税务当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报税、评税、追税制度。在通常情况下,香港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呈交的报税表后,由评税主任评定税额并发出税单,每张税单都有一个缴税日期。为确保纳税人准时交税,香港税务局主要用电脑追讨欠税。在税单过期时,电脑便会发出追税及加收5%附加费的通知单。在税单超过6个月仍未清缴时,电脑会发出加10%附加费的追税通知书。另外,香港税务局还可以向任何第三者发出代扣税款通知书,并可通过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动产或物业等。由于香港税务局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方法,香港的欠税水平一向偏低,纳税人一般也不愿以身试法。
  综上所述,香港目前实行的是少税种、低税负、严管理的税收法律制度,同时具有避税港和自由港的双重地位。从香港税制的功能分析,主要是作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这种税制的选择,促进了香港工商业的蓬勃发展,为社会积累了大量财富,使香港确立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旅游中心的地位。但香港税制也并非尽善尽美,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税制不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般也难以做到税负公平。从香港目前经济的总体发展形势看,服务业水平高于生产制造业,房地产业发展过快,且房价过高,一定程度上抵销了所得税负轻带给个人和法人的好处。这就需要适当调整税制,注意对高科技产业、制造业提供税收优惠,并应采取一定的税收措施控制房地产业的过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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